2020年3月27日我公司中标北京市医疗服务与执业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第一包 医疗服务与执业监管平台建设)。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意见中还提出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文件中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为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要求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健全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推动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积极推行“网上办”的审批模式,加强行业监管和信息安全保障,建立覆盖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准入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实现对医疗资源和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人人享有医疗资源信息服务的目标,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服务与执业监管。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迫切需要建设北京市医疗服务管理与执业监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