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0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信息上报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根据北京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整体部署,为落实四方责任,控制疫情传播,自2020 年2 月1 日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将启动医院就诊患者信息日报制度。北京市各二级及以上医院需要每日定时上报门诊患者就诊信息、急诊患者就诊信息、住院信息。各医院应对数据上报质量严格把关,确保信息质量,及时、准确、上报信息。由于疫情突发,本公司临危受命,承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市门急诊、住院患者监测系统。此后随着疫情的发展变化,为尽快落实以下工作任务,实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北京市门诊、急诊、住院患者相关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自动化与信息化,本系统功能也随之快速扩展。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门急诊及住院工作量日报补充上报的紧急通知》,通知中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将启动医院就诊患者信息日报制度,现新增门急诊及住院工作量日报需补充上报。
2020年2月3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信息上报部分指标调整的补充通知》。要求自2 月4 日起,门诊、急诊患者就诊信息中的指标进行调整。
2020年2月22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信息上报指标调整的补充通知》。要求自 2 月 23 日起,各医疗机构上报的门诊患者个案信息中,增加指标“是否发热门诊留观(1-是,2-否)”。急诊患者个案信息中,增加指标“是否留观(1-发热门诊留观 ,2-其他留观,9-否)”。其他事项不变。
2020年3月1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急诊床位使用情况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为落实北京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保障组《关于加强全市医院急诊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0〕13 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急诊科拥挤等级分析工作,各有关医院要在前期报送急诊接诊人次的基础上,增加报送急诊抢救室和留观床位使用情况。
2020年3月6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信息上报新增指标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从日本、韩国、意大利、伊朗及其他疫情严重国家入境送地坛医院进行新冠肺炎筛查为阴性、在京有居住地的人员,自3月7日起,对上述人员的门诊、急诊信息在其证件类型后予以标识,采用“原证件类型代码-境外国家代码”的形式登记入境患者证件类型信息。报送要求和频次与门急诊患者信息一致。
2020年3月10 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人员就诊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重点人员就诊服务管理,我市对二级以上医院当日就诊患者中的高风险人员信息进行了分析,3 月 11 日起,通过“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推送给相关医院通知要求: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对接机制,专人负责,每日定时查收高风险人员信息。提示相关科室特别是接诊人员加强对高风险人员的体温检测和流行病学史问询,加强个人防护,防止疫情传播。同时,要妥善做好沟通,防止激发矛盾。每日推送当日就诊高风险人员信息的时间约为早 7时左右,各医院要及时登陆信息平台查询。
2020年3月12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增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信息报送指标的通知》,通知要求北京市各二级及以上医院于2020年3月16日期开始报送预约患者信息。各医院需于当日下午18点前,报送截止当日17时预约患者中就诊日期为次日的患者信息。信息需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就诊科室名称、就诊时间、医院名称等。
2020年3月13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入境重点人员就诊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入境重点人员就诊服务管理,我市对二级以上医院当日就诊患者中的高风险入境人员信息进行了分析,3 月 16 日起,通过“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推送给相关医院通知要求: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对接机制,专人负责,每日定时查收高风险人员信息。提示相关科室特别是接诊人员加强对高风险人员的体温检测和流行病学史问询,加强个人防护,防止疫情传播。同时,要妥善做好沟通,防止激发矛盾。每日推送当日就诊高风险人员信息的时间约为早 7时左右,各医院要及时登陆信息平台查询。
根据现阶段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和群众医疗需求,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后的正常医疗服务工作,2020年3月19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医疗服务信息报送的通知》,通知要求自 3 月 20 日起,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驻京军队医院)在继续落实我委《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信息上报指标调整的补充通知》等要求的同时,每日 17 时前,报送本单位前一日 16 时至当日 16 时期间的手术人次、放疗人次、化疗人次、临床用血量、实际开放床位数、实际占用床位数等信息,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于 3 月 25 日 17 时前,汇总并报送本单位2019 年 1 月-2020 年 2 月期间,每月手术人次、放疗人次、化疗人次、临床用血量等指标的当月日均值。
2020年4月11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情况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41 号),要求有关医疗机构报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情况。
自2020年6月11日北京市发生新发地聚集性疫情以来,随着疫情发展, 2020年6月16日下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日报信息中增加发热门诊相关内容的通知》,通知要求门急诊个案信息、门急诊及住院工作量日报信息中添加与发热或是核酸检测的相应指标和关键数据项。
2020年6月18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核酸采样检测情况日报的紧急通知》,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的整体部署,结合目前疫情防控形势,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北京市卫健委启动核酸采样检测日报制度,并要求各医疗机构补报6月12日-6月18日期间累计核酸采样检测数据。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防控工作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全员定期核酸检测,发热门诊、核酸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集中居住管理,降低院内感染风险。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报送医疗机构全员核酸检测及发热门诊与核酸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集中服务管理进展情况的通知》,通知要求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含经开区)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关于强化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反弹的紧急通知》(国卫明电﹝2020﹞336 号)要求,加强辖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员定期核酸检测,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请各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要求,统筹安排对发热门诊医务人员、核酸检测试验室人员(含医院实验室和第三方检测机构)集中安排居住,防控好相关风险,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含经开区)统计汇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员核酸检测进展情况》 《集中服务管理进展情况》,并于27日开始通过平台上报。
2020年6月26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疫情期间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诊发热患者情况实行日报告工作的通知》,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和近期本市新发病例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为严格落实“四早”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含经开区)要在前期加强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机构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对辖区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诊发热患者的日报制度,于28日通过平台报送发热患者信息登记表。
为落实北京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和防院感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0〕31 号)要求,做好本市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日常医疗救治工作,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信息报送指标的通知》,自 7 月 1 日起,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每日 17 时前报送《门急诊及住院工作量日报》同时,新增报送前一日 16时至当日 16 时期间的急危重症入院患者人数、急危重症患者核酸检测绿色通道结果报告所需时间、住院手术中急诊手术人次数等信息项,并要求各医疗机构于 7 月 1 日 20 时前,报送 2020 年 6 月 11日-6 月 30 日期间相关历史数据。
2020年6月30日,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和防院感组发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0〕32 号),要求为北京市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机构(含购买服务的外省检测机构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20 年 7 月 1 日下午 16:00 起,报送如下内容:
l 各检测机构日最大检测能力、当日检测样本数、检测人数、待检测样本数、待检测人数、新增阳性结果人数及阳性人员个案等信息,具体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情况日报表》、《网络直报阳性结果人员情况表(个案)》;
l 各检测机构检测人数分区情况和应检尽检人员分类情况,具体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检测人数分区汇总表(按送检单位所在区分类)》、《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检测人数汇总表(按应检尽检人员分类)》
2020年7月11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完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我市建立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日报制度,由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机构报送相关核酸检测数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快提高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04号),进一步完善检测机构基本信息,要求为北京市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机构(含购买服务的外省市检测机构)报送如下内容:
各检测机构核酸提取仪、荧光定量PCR仪、生物安全柜等仪器设备的型号、通量及功能状态(用于新冠核酸检测)、检测技术人员以及防护物资等信息,具体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配置表》(附件21);
各检测机构地址、对外服务联系电话、预约服务方式等信息,具体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基本情况表》(附件22)。
各检测机构采样点名称、采样点所在区、采样点服务时间等信息,具体见《检测机构采样点设置情况表》(附件23)。
为了达到信息系统资源共享、统筹建设、便于业务扩展的目标,本项目是基于统计平台原有技术框架进行开发建设,充分利用该平台已采集到的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作为本项目的基础数据源,在该平台框架内,实现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急诊、住院患者监测信息的采集、统计、查询等业务。在统计平台内,可实现所有公用资源的共用,提高效率,节省国家资源。
2020.1.30至2020年6月,完成24类数据采集上报、214类报表报表产出、与经信局大数据平台对接工作、与百度高德数据共享工作。
在数据产出方面,为新冠疫情的各类数据监测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截至2020年9月30日,累计支撑监测报告810余份,提供数据材料共1560余份,为市领导、委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此项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
截止至2021年1月12日,共采集到各类数据累计为169752376条。